| 第廿七條:
本會經費分常年會費、入會費二種。 |
第廿八條:本會會員應按期向本會繳納常年會費,常年會費金額不分商號,每月新台幣200元,每六個月繳納一 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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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廿九條: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,其入會費金額為新台幣一千元。 |
| 第卅十條:本會如有特殊事故,因事實上之需要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,得向會員徵收捐獻金費。 |
| 第卅一條:
會員退費時所繳納之會費概不退回。 |
| 第卅二條:本會經費之預算、決算應依照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十六、十七條之規定提出會員大會通過,呈 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| 第卅三條:
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| 第七章 罰 則 |
| 第卅四條:經營本案之商號,不依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加入公會者,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,逾期不入會者, 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入會;逾期在不入會者,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(指銀元)以上,一萬 元以下罰鍰。第七十條依本法(商業團體法)所處罰鍰鍰,經催告仍未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第 五十條:依本法(商業團體法)第六十三條所處罰鍰處分,雖繳納仍未入會之花園、花店,主管機關應 再予處分;俟其原因消滅時為止。 |
第卅五條:本會會員如有違法章程決議及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,一下列程序處分之
- 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- 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- 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,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;已當選為理事、監事者,應予解職。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,一萬元以下罰鍰。第七十條:依本法(商業團體法)所處罰鍰,經催告扔未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第五十條:依本法(商業團體法)第六十四條所處罰鍰處分,雖經繳納仍欠繳會費之會員,主管機關應再予處分,俟其原因消滅時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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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卅六條:
花園花店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,不得退會。 |
| 第卅七條:
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未能復業者,應由本會報主轉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後註銷其會籍。 |
| 第卅八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背法令或營私、舞弊得經會員(代表)提出檢舉(經會員代表大會十分 之一提出、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、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罷免之)。並按情節輕重報由主管機 關依法處理之。 |
| 第八章 附 則 |
| 第卅九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。 |
| 第四十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。 |
| 第四一條:本章程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呈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。 |
| 第四二條:
本案經由第二屆第九次監事會通過補充,有關偷收花圈、花籃。
花圈(以每個單位計算)1個罰金參仟元正。
花籃(以每籃計)1籃罰金壹仟元正。所罰金由失主分一半,一半給公會做基金。 |